题目内容:
甲木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生产工艺木筷,又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2020年1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树枝,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1.2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65万元
(含加工费3.41万元和辅助材料费2.24万元)。
(2)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含税价款6.52万元,月末发货6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28万元,当月末应结款50%,但是8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销售雕花工艺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2万元。
(5)当月将从乙厂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70%,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4.5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甲木制品厂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计算甲木制品厂第(2)、(3)笔业务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3)计算甲木制品厂第(4)笔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