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谢某通过网络结识了身在美国的华人朱某(已被美国警方羁押),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约定由朱某从境外将枪支、子弹通过物流公司从美国发往谢某所在的T市。而后谢某根据买家联系地址。将枪弹快递至买家。2010年7月至2015年8月,谢某向买家共提供枪支48支、子弹4500余发。涉案的曾某、李某等多名买家“爱好”枪弹,因为收藏而购买。经鉴定,查获的枪支具有杀伤力,子弹亦为有效子弹。
经查,买家曾某为国有医院医生。多次利用开高价处方药收受医药代表赵某(在逃)回扣(查实金额为100万元)。后曾某升任医院院长时,更是长期收受赵某财物(查实金额为200万元)。赵某利用曾某的信任,与该医院签订价值500万元的医疗器械合同,故意将已被淘汰的器械当成进口医疗器械卖给该医院。曾某在签订合同时亦未认真审查合同,查验样品。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
买家李某为某塔园公司经理,开发、销售塔位(用于殡葬)。李某将塔位分为使用型和投资型两种,承诺购买投资型的塔位2年后可以更名或退单,并不定期提高塔位的销售价格,吸引众多群众购买。从2010年至2015年,塔园公司大肆宣传塔位的投资价值,违反国家公墓销售规定,面向4334人销售投资型塔位,涉及未退金额7192万元。经查,谢某还以万嘉公司的名义经营有偿讨债业务。2012年,谢某接受秦某的委托向陈某追讨230万元欠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以收回欠款的20%作为报酬。随后,陈某归还秦某50万元,秦某按约支付给谢某10万元报酬。国家经贸委曾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
1.谢某向买家提供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2.曾某、李某等买家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曾某收受医药代表300万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4.曾某签订医疗器械合同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5.李某销售塔位吸纳资金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6.谢某经营有偿讨债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