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自2008年起在系列小食品上使用“全味斋”商标,但未注册。2012年以风味小吃为主营范围的乙酒楼,将“全味斋”三个字注册为服务商标。依据《商标法》,甲公司:
A.应停止使用“全味斋”商标 A.应停止使用“全味斋”商标
B.在经乙酒楼的许可后再使用“全味斋”商标
B.在经乙酒楼的许可后再使用“全味斋”商标
C.可继续使用“全味斋”商标,但乙酒楼可要求甲公司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C.可继续使用“全味斋”商标,但乙酒楼可要求甲公司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D.须将“全味斋”商标转让给乙酒楼
D.须将“全味斋”商标转让给乙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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