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在2×20年至2×22年期间涉及一项欺诈发行股票罪。A公司历年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4月24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披露。相关资料如下:
(1)2×20年8月17日,A公司所在市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对A公司提起公诉。2×20年12月2日,A公司所在地区级法院对A公司作出刑事判决,判定A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400万元。A公司不再上诉,罚金400万元尚未支付。但A公司掌握的信息表明,市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量刑偏轻,预计将对区级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2)2×21年1月31日,市检察院以原审法院量刑偏轻对区级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2×21年3月29日,A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区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虽然区级法院的判决被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但A公司的法律顾问(包括A公司的内部法律顾问和本案中A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仍然认为,A公司因本诉讼案被判处的罚金很可能为400万元。
(3)2×21年4月26日(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以后),市检察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再次对A公司提起公诉。2×21年5月7日,中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所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2×22年2月7日,中级人民法院对A公司作出刑事判决,判定A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罚金2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20万元;共处罚金1040万元。A公司在上诉期内未对上述判决进行上诉。
其他资料:A公司2×20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1年4月24日,2×21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22年4月24日。
要求:
(1)根据资料(1),说明A公司在2×20年是否应确认预计负债,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确认预计负债,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2),针对中级人民法院2×21年3月29日裁定撤销区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的结果这一事项,判断A公司是否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说明会计处理方法。
(3)根据资料(3),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于2×22年2月7日对A公司所作出的刑事判决,A公司是否应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说明理由,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