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9年6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1]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1)2016年9月以18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7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为2000万元)。
(3)2019年4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3]600万元(未包含于上述6000万元的开发成本中),未开具发票[3]。
(4)2019年5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4],共计取得含税收入7506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4]。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本题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3)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