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9年1月,A、B、C三人和D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A和C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9年5月,A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D公司的代表张某见A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A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A拒绝。
2010年l0月,由于炒股亏损严重,A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A所拥有的份额价值l2万≥。.李等表示,愿意接受A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8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粤买A被强制执行的份额。C提出,由于A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目己代替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定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2)B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A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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