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1998年11月2日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斯图亚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计算机、磁盘、软盘、鼠标、监视器。甲公司的“斯图亚特”计算机因技术先进、设计时尚,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2015年6月9日,在一起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甲公司的“斯图亚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3月9日,乙公司申请在第41类服务上注册“斯图亚特”商标。2019年1月27日,乙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2019年2月20日,乙公司推出在线出版的《斯图亚特人工智能》杂志。至2020年4月10日,《斯图亚特人工智能》的订户达到58万,其中付费用户21万。现甲公司以乙公司侵犯驰名商标为由,请求乙公司所在地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查处,乙公司则以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
关于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应不晚于2023年3月9日
B.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应不晚于2024年1月27日
C.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应不晚于2024年2月20日
D.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不受限制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