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智达公司原由投资者A和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每人出资200000元,各占50%的股份。经营两年后,投资者A和投资者B决定增加公司资本,此时有一新的投资者C要求加入该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智达公司实施增资,将实收资本增加到900000元。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完成下述投入后,三方投资者均拥有该公司300000元实收资本,各占智达公司1/3的股份。各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如下:(1)投资者C以银行存款投入智达公司390000元。
(2)投资者A将一批原材料投入公司作为增资,该批材料账面价值95000元,合同约定价值105000元,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7850元。投资者A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投资者B将一项专利权投入公司作为增资,投资合同中约定该专利权价值为125000元。
假定以上合同约定的价值都是公允的。
要求:
(1)根据业务(1)编制智达公司接受投资者C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2)根据业务(2)和(3)编制智达公司接受投资者A和B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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