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贾某与家人到红宇餐厅就餐。该餐厅所提供的卡式炉是由某用具厂出品的,卡式炉所使用的燃烧气是由某燃气公司生产的。贾某等在就餐时,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共花去医疗费等财产损失共7万元。经查:燃气公司及用具厂生产的燃气罐及卡式炉均为不合格产品,红宇餐厅在提供服务时不存在过错。 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燃气公司,用具厂及红宇餐厅共同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问:
(1)上述三被告与贾某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红宇餐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燃气公司与用具厅应否承担责任?
(4)对于贾某受到的损害,燃气公司、用具厂是否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害的责任?为什么?
(5)假设燃气公司赔偿了贾某所受到的财产损失7万元,则其取得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