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因赶制中秋月饼,连续三天每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2小时,谢某日工资标准为40元,小时工资标准为5元,企业每天支付给谢某加班工资5元,三天共计15元。谢某认为企业付给自己的加班工资不对,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资报酬发给加班工资,而企业劳资科则认为,三天共发给谢某15元加班工资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其计算办法为5元/小时×2小时×150%=15元,扣除已发给谢某2小时的标准工资10元外,每天应发给谢某5元的加班工资。对此,双方意见不一。问题:
该公司劳资科这样的计算对不对?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