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2015年6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1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40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另发生利息支出80万元(含加罚利息10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银行贷款证明。2021年5月将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000万元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已知: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该企业转让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当地契税的税率为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40万元
B.房地产开发成本1100万元
C.加罚利息10万元
D.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扣除20%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