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1年6月12日,甲公司签发一张未填写收款人和金额的支票,交与业务员陈某到乙公司采购货物。
6月16日乙公司发货后,陈某将货款100万元填写在支票上,并交付乙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李某审查后将乙公司填写为收款人。
6月17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
6月20日丙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持票到本公司开户行Q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该支票无效,因为出票时未填明金额
B.该支票无效,因为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
C.陈某补记货款金额100万元的行为无效
D.李某补记收款人名称的行为有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