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2年真题)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 500万元,借款期限自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7月 31日。张某为甲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时,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 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 100万元;( 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部分产品以市价 40万元出卖给客户丙公司,并已交付;( 3)甲企业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 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 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 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 2021年 8月 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产品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