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天翼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地王集团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张某受地王集团

  • 题目分类:经济法
  • 题目类型: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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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天翼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地王集团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张某受地王集团委派任天翼股份董事长,李某任总经理。2012年6月5日,天翼股份因连续两年亏损,受到交易所退市风险警示。
7月1日,债权人甲公司以天翼股份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7月11日,天翼股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本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甲公司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7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翼股份的异议,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发出通知和公告,要求债权人在8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
管理人经调查确认,截止8月30日,天翼股份总资产2亿元,申报债权总额1.9亿元。
9月2日,地王集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天翼股份重整,并予以公告。经天翼股份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带领其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管理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事务。9月10日,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要求行使到期担保权,被李某拒绝。10月20日,天翼股份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包括:(1)天翼股份所有股东将各自持有股份的64%转让给重组方丁公司;(2)天翼股份向丁公司定向增发1亿股,丁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戊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翼股份。经评估,戊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3亿元,上一年度因能源价格下跌而亏损。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天翼股份76%的股份。
11月10日,审理天翼股份破产重整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中国证监会会商。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天翼股份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且重组后天翼股份将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故出具了否决意见。人民法院据此要求天翼股份重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翼股份对甲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的异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地王集团是否有权申请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继续负责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李某拒绝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行使担保债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送中国证监会会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中天翼股份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关于“重组后天翼股份将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解释】本题根据2017年教材进行了删减和调整。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

【解释】本题根据2017年教材进行了删减和调整。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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