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3年 4月 23日,甲网络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企业短消息发布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短消息合作协议书》)1份,约定甲网络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定向移动信息发布服务,单价为:普通短信 0.04元/条,小区定投 0.1元/条,在移动信息服务执行中因考虑到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等随时调整的不确定性,发送时间、内容、区域、手机用户群体不作为合同附件;乙公司应根据双方确认的《信息服务执行确认单》所定的合同总金额向甲网络公司付款,乙公司应于第二个月向甲网络公司支付已执行的信息费用。至诉讼时, 甲网络公司已执行信息服务总金额计 8.4万元,但乙公司未按约支付该费用,甲网络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乙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甲网络公司信息服务费共计 8.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乙公司承担。关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 A.不予受理
A.不予受理
A.不予受理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B.驳回起诉
B.驳回起诉
B.驳回起诉
B.驳回起诉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D.判决将服务费收缴归国家所有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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