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综合性企业于2005年发生了如下应税经济行为: (1)接受甲企业委托,为其加工一批自用商品。双方签订加工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加工原材料价值70万元由甲公司提供,在加工过程中由该企业提供辅助材料价值10万元,另外企业收取加工费30万元,在加工合同中各项金额分开记载,合计金额110万元。
(2)与乙签订运输合同一份,委托其进行货物国际联运,货物的总价值为1000万元。支付给中国境内某运输公司运输费80万元(含装卸费15万元);支付给境外某运输公司运输费50万元(含装卸费10万元)。(3)与丙公司签订一项以物易物合同,以40万元的商品换取40万元的原材料。
(4)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以房产作抵押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同时又填开借据两次,分别为100万元和300万元。由于客观情况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只得用房产(价值400万元)抵还借款,已按程序办完有关手续。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依据印花税法的规定回答以下相关问题:
(1)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额是()元。A、550B、400C、500D、200
(2)企业签订的运输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额是()元。A、325B、400C、525D、650
(3)企业签订的以物易物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额是()元。A、120B、135C、249D、240
(4)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及还款的全过程中共计应缴纳印花税额是()元。A、200B、150C、2000D、2200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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