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作家易铭于2009年8月完成小说《江水滔滔》后,与C市晚报签订连载协议,将小说在晚报上连载六个月,每月从报社取得稿酬3000元,共18000元。2010年6月,青草地出版社将该小说出版,一次性支付易铭稿酬60000元。2010年9月,该小说获得国家文化部颁发的文艺作品奖,获奖金20000元。2010年12月红梅电影制片厂买断小说《江水滔滔》的使用权,并邀请易铭将小说改编为同名电视剧本,共支付给易铭报酬80000元。2011年5月,红梅电影制片厂持改编好的剧本聘请江山电影制片厂导演李葵为其拍摄同名电视剧一部,李葵为此取得报酬100000元。2011年7月,青草地出版社应读者之需,将该小说加印,易铭取得加印的稿醇20000元。2011年8月,易铭不幸因心脏病去世。2011年9月,青草地出版社将加印小说的稿酬20000元交给了易铭之妻南芳。
请问:易铭与李葵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