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导致脑损伤,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并认定无康复可能。15年来,特丽一直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作为她的监护人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拔去特丽身上的进食管,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迈克尔的做法。由于特丽在病发前并未留下任何书面文件表达过安乐死的意愿。双方为此在7年的时间里多次对簿公堂,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特丽的进食管曾经两次拔下又被插上。无法表达个人意愿的特丽几度徘徊在生死边缘。关于特丽是否应该拔去进食管,最合适的说法是( )A、
应该,因为她没有康复可能,并符合安乐死的条件
B、
不应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母不同意就不应该放弃
C、
本案例中医学标准属无效治疗,是否放弃治疗取决于社会学标准
D、
应该,因为她的丈夫作为监护人可以代表她做决定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