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2年4月28日,葛某特意到金博大商场购买了一盒《指环王》光盘。该商场被市质监局授予“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葛某认为,在此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商略高,但质量应有充分保证。后经与正版光盘比较,葛某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即送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这盘《指环王》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拿到鉴定结论后,葛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退赔遭到拒绝。此后,葛某又先后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男 士胶囊”、“藏汴宝”、“刻除根”等药品,经市药监局认定均系假药。葛某遂以上述材料为依据向市质监局递交申请书,请求市质监局给予查处并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市质监局对葛某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质量放心”是一个体系性的“放心”,这个体系包括购物、售后服务等几个环节。作为综合性大商场,其经营品种成千上万,难免会出现几起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只要商场积极响应消费者的要求,努力搞好售后服务,解除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这本身也是放心的一种体现。当然,对于无视群众购物放心权、知情权,故意不履行义务,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者,一旦查证属实,我们一定会坚决取消其荣誉称号,决不姑息迁就。具体到金博大商场一案,目前我们没有充分而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收到市质监局的答复后,葛某提起了行政诉 讼。称:根据《评比“放心店”的办法》规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者,取消放心店称号。”现金博大商场已经屡次出现了此种行为,被告理应履行其在《办法》中所规定的“取消放心店称号”的职责。被告辩称,颁发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评比活动完全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答辩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此外,颁发匾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针对商场等经营者所实施的,对消费者的购物只是起到间接引导作用,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问题:
(1)市质监局不取消“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的行为是否合法?
(2)质监局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3)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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