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建筑材料,并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根据买卖合同和发货单,采用汇票结算方式。乙于5月6日向甲开出面额30万元的汇票,期限5个月。甲取得票据后不慎被丙盗窃,丙将票面金额改为80万元并在票据背书添加“甲将票据背书转让丙”的字样,盗盖甲公司公章;之后丙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戊到期向乙提示付款,乙以甲取得时未支付对价为由拒付。戊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丁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8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2万元,丁以追索金额82万元超过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丙认为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时间且票据也未注明付款日期,票据要件不全,拒绝承担责任。甲以该票据被丙变造且又未接到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对到期票据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
(2)丁、丙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充分?
(3)丙对该票据应承担哪些责任,其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4)若丙对该票据属正常背书取得,甲未接到追索通知,甲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