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7年12月,朱某所在公司决定派他到日本工作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陈某借款2万元,并立字据约定朱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朱某直到200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陈某虽然经常来看望朱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朱某在国外两年与陈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朱某回国。2010年10月陈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朱某,朱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陈某再次来找朱某要钱时,朱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陈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朱某偿还2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题:(1)朱某在201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陈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朱某所欠的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