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陈某、董某三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饭店,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合伙债务。由于物价上涨及经营不善,该合伙组织亏损甚多,15万元投资血本无归,而且还欠孙某9万元。在孙某的一再催要下,李某偿还了5万元,陈某偿还了4万元。后李某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只有义务承担3万元合伙债务,故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请问:(1)李某、陈某、董某投入到合伙中的15万元归谁所有?
(2)李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孙某退还2万元?
(3)李某、陈某多付的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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