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1年3月,在某县一砖窑厂发现有二十多名智障人士被强迫劳动,警方进行了解救。经调查发现:砖窑厂的法人代表为李某,但砖窑厂已经转包给龙某,砖窑厂的承包金是每年20万元人民币;龙某负责砖窑厂的经营和日常管理,法人代表李某知道砖窑厂使用智障工人一事,但李某没有参与砖窑厂的任何管理工作;智障工人在这里干活没有工钱,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均是由四川省某县民政局所属的一个乡救助站送来,砖窑厂每用一个智障工人,每年需要向救助站负责人曾某(事业编制人员)支付3000元人民币,这笔钱曾某都装进了自己的腰包,曾某的儿子曾高俅(28岁,农民)负责接送智障工人,曾某知道智障工人的劳动情况,而县民政局对此事不知情。此案在2011年6月3日被提起公诉。根据资料回答题。对于砖窑厂强迫二十多名智障工人劳动的行为,你认为正确的判断是:( ) A.砖窑厂构成了单位犯罪
B.砖窑厂与曾某、曾高俅构成了共同犯罪
C.龙某构成了自然人犯罪
D.龙某与曾某、曾高俅构成了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