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重点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兴建,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于2003年3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施工单位应具备二级及二级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招标公告发出后,对招标作出响应的施工单位有该市的市建一公司、市建二公司、省建一公司以及市兴华建筑公司与市昊华建筑安装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市建一公司、市建二公司、省建一公司具备一级建筑企业资质,市兴华建筑公司具备二级建筑企业资质,市昊华建筑安装公司具备三级建筑企业资质。招标人对上述几家施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后,向合格投标申请人发放了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2003年3月20日,招标人将招标文件发售给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报送了投标文件。开标时,由该市工程招标监督站负责人主持开标会议,经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确认各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完好后,投标文件当众拆封。招标人宣读了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进行评比,评比结果为:各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省建一公司、市建一公司、市建二公司。评标委员会由此确定省建一公司为中标人。由于省建一公司不是本地企业,招标人于2003年5月20日以挂号方式将中标通知书寄出。
5月26日省建一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此后,招标人与省建一公司就降低合同价格
(1)哪些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的发包?
(2)公开招标时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作用是什么?
(3)《招标投标法》中关于联合体的投标有哪些规定和要求?本案例中市兴华建筑么司与市吴华建筑安装公司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能满足该工程的招标要求?
(4) 请指出在该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 请指出针对该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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