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B、C三种产品,其中A、B两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17%,C产品的增值税税率13%。同时,A、B两种产品还需缴纳消费税,A产品的消费税税率30%,B产品的消费税税率5%。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会计作了以下处理: (1)对外销售A产品,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分5个月等额收款,会计人员在第5个月收款的当日按全额款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2)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B产品,在次日对方提货的当天开出发票。
(3)向个体户同时销售A、B两种产品,因为对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也未将两种产品的收入分开核算,一律按5%的税率计算应交消费税。
(4)对外投资领用B、C两种产品,会计直接按成本作投资入账,并按成本计算应交增值税,未计算消费税。
(5)向街道居委会捐赠三种产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6)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于4月22日收到对方开具的银行汇票支付货款;但丙公司直到5月6日才发出货物,并于发货当天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5月份申报纳税。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该公司税务业务处理及发票使用等方面有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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