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分析题,10分] 2009年4月10日,甲汽车公司与乙发动机厂签订了合同,约定:乙厂供应甲公司发动机5000台,每台价格1万元。乙厂于6月10日起,每季度交货1000台,甲公司收货后5日内验货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未履行货物价款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厂依约交付了前两批2000台发动机,甲公司也支付了货款。其后制造发动机的原材料价格上涨超过20%,乙厂要求提高发动机价格,遭到甲公司拒绝。乙厂便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要求乙厂继续履行被拒,于是甲公司要乙厂支付60万元违约金。乙厂认为,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不可抗力,乙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是,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因乙厂停止供货,给甲公司造成10万元损失。问题
(1)什么是不可抗力?原材料大幅上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是什么?
(3)乙厂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甲公司要求乙厂支付60万元违约金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