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宏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是国有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全部资产为860万元。公司成立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至2004年公司即负债280万元,2005年负债620万元,2006年负债1200万元.2007年负债达2300万元,已出现严重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经所属甲市主管部门同意,该公司于2008年3月向管辖法院提出破产00-N,提供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本案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宣告破止。理由是,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而且政府有关部门拒绝资助以帮助清偿债务,该公司已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故依法宣告破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公司不能宣告破产,应由该市主管部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宏达公司从2005年起,实际上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心浮动,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负债经营的状态。但该公司隐瞒企业经营状况,在大大超出其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进行经济行为,其行为有明显的欺诈性,导致其他企事业单位遭受重大损失。该市的上级主管部门,寸此明知,却放任其行为,听之任之,理应对此承担责任。故不应宣告破产。问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是否属于破产申请的主体?
(2)宏达公司是否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3)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申请人宏达公司的破产申请?程序如何?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