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君健律师事务所由甲、乙两律师合伙出资兴办.甲、乙二人按出资比例5:5分配利润,另聘请丙(兼职律师)、丁律师为从业人员。协议约定,律师事务所不再负担丙、丁律师的办理案件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该省规定,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按当月分成收入的30%进行扣除。其他资料如下: (1)2008年事务所累计实现经营所得166400元(有关项目已进行纳税调整)
(2)丙10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12000元。此外,丙10月份还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某公司取得酬金3200元。
(3)丁11月份从事务所取得分成收入24000元,从中支付给为其提供工作帮助的黄某2000元.丁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7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问题:
甲2008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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