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夏某系某厂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年。2001年8月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每完成一个标准件发给10元工资,月标准为60件。2004年3月,工厂承揽了一批来料加工业务,为了能够按时交货,厂方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要求夏某等人加班加点工作,多劳多得。夏某等人同意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2004年3月一6月间完成正常定额1.5倍以上的工作量,但厂方却一直按正常计件标准支付夏某的工资。夏某认为其在正常工作期间以外加班超额完成定额,在加班工作期间,厂方应支付加班费,厂方却认为本厂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一说,并且提出《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适用于计件工资,拒付夏某提出加班工资要求。夏某不服厂方的决定,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支付其在加班完成定额工作以外的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过调查,申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认为厂方提出的实行计件工资不适用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妥,于是裁决厂方补发夏某的加班工资并赔偿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根据上列案情,回答问题:
(1)厂方拒付夏某提出加班工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2)厂方是否应该补发夏某的加班工资并赔偿延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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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