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贾明起与刘元鹤有长期的交易来往关系。 某段时间,贾明起资金周转不畅,遂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A屋,以及关览胜提供的价值800万元的B地土地使用权,为自己与刘元鹤间的钢材供货合同所涉及的债权设定抵押,丁原览亦为该项借款的保证人,贾明起、刘元鹤、关览胜之间未约定各自担保债权的数额。贾明起、关览胜与刘元鹤设定抵押登记时,在合同中载明“本金最高限额100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设定的抵押权为什么性质的抵押权?
(2)假如后经债权数额特定,贾明起应付刘元鹤价款930万元,利息50万元,违约金40万元,则刘元鹤得行使抵押权的债权数额为多少?为什么?
(3)刘元鹤如将该特定的债权转让于关览胜,其效力如何?
(4)设A屋于抵押权设定之前已出租于戊时,后经实现抵押权该屋由已拍买而取得所有权时,戊与巳间法律关系如何?
(5)设最高额债权特定后,刘乖鹤首先诉请保证人丁原览清偿贾明起的债务时,丁原览对刘元鹤享有何种抗辩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