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B、C、D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⑴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⑵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
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
⑷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
⑸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⑹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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