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完成题:吴某于2012年3月1日与北京某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经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月基本工资为3万元。由于证券公司业务具有严格保密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吴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业务性质相同的工作;如违约,吴某须一次性支付证券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但是由于金融市场不景气,该证券公司拖欠吴某2012年第四季度的工资。吴某多次与人力资源部门索要工资无果,于是向该公司提出即时辞职,但证券公司拒不批准吴某辞职。2013年1月3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证券公司补发第四季度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认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
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对吴某(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