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2014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1)购进一批PU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2万元、增值税税额3.74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包,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税额0.85万元;乙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球包销售给丙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额25.50万元;委托丁企业将其加工成200根高尔夫球杆,取得丁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税额5.10万元,丁企业当月销售同类高尔夫球杆不含税销售价格为l.4万元/根。
(4)将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85万元。
已知:甲企业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8万元,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l0%,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问题。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高尔夫球包时,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5×10%=0.50(万元)
B.22×10%=2.20(万元)
C.(22+5)÷(1—10%)=30(万元)
D.(22+5)÷(1—10%)X 10%=3(万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