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天元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智能音响生产业务,袁声、袁音、袁乐三人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2018年3月,免除袁声欠缴的出资款200万元,决议公司生产转向智能声控技术开发,袁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该决议。针对免除袁声200万元出资义务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袁音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决议无效,袁声的出资义务不能免除
B.该决议有效,袁声的出资义务已经免除
C.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免除袁声的出资义务
D.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袁声还应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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