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王某,男,34岁,某海关缉私局副局长。李某,男,29岁,某海关缉私局干警。(二人在同一单位)王某在任某海关缉私局副局长,负责缉私工作期间,为牟取个人暴利,于2008年2月间,与走私分子赵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划走私,商定从香港偷运化妆品到广东销售,由王某组织运输化妆品并从中收取运费。后来,王某串通被告人李某以出海执行任务的名义,指派3名海关缉私干警穿警服带枪支,驾驶快艇到香港附近海面接应,武装掩护走私化妆品的船只安全到达广东。但是赵某为了满足个人贪欲,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私自在装化妆品的货船上夹带了3千克的海洛因。李某在负责押运的过程中发现了藏在货物中的海洛因,于是找到赵某与其商议,将毒品所得的利润五五分成。赵某害怕李某走漏消息,于是同意。2009年1一4月间,王某先后伙同李某5次共计走私化妆品1000箱,总价额人民币700万元,王某个人获赃款50万元。李某先后武装掩护走私化妆品5次,共计800箱,总价额人民币452.5万元,其个人获赃款10万元。赵某在以后的走私行为中并未继续夹带毒品。案发后,王某退赃款10万元,李某退赃款4.28万元,缴获毒资800万元。请回答下列题:王某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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