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胡某驾驶摩托车与金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胡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金某、胡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在交警部门主持下,金某与死者胡某之妻达成调解协议,由金某赔偿胡某家属各项费用12.2万元,双方永无纠葛。不久,胡某之妻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并在7个月后生下女儿小鑫。胡某之妻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19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规定,向金某索要女儿的抚养费。金某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9条,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为由,拒绝做出赔偿。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B.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辩论,属于外部证成
C.法官对本案案件事实的确定过程,也是一个事实判断的过程
D.李某之妻和高某的举动,均显现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