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 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
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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