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内审部门在审核甲公司2×21年度的财务报表时,对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提出质疑:
(1)2×20年9月26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500万元购入一项债券投资,并按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2×20年12月15日,甲公司变更了其管理债券投资组合的业务模式,该变更符合重分类的要求,因此,甲公司于2×21年1月1日将该债券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21年1月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490万元,此前已对该金融资产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万元和信用减值损失6万元。假设不考虑利息收入。甲公司在重分类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债权投资—成本 500
贷: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500
(2)2×21年8月1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B公司销售最近开发的商品,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万元;B公司有权于收到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无条件退还商品。2×21年8月5日,甲公司将商品交付B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该批商品的成本为60万元。甲公司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3)2×21年9月1日,经董事会批准,甲公司的母公司实施一项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的母公司向甲公司的5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万份现金股票增值权,行权条件为甲公司管理人员必须连续服务满2年,每持有1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即可以从甲公司的母公司获得相当于行权当日甲公司普通股股票每股市场价格的现金。甲公司本年度没有管理人员离职,预计剩余等待期内将有2名管理人员离职。每份现金股票增值权公允价值如下:2×21年9月1日为9元;2×21年12月31日为10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80
贷:应付职工薪酬 80
(4)2×21年,甲公司将本公司商品出售给关联方(乙公司),不含税价款为300万元,成本为120万元,期末形成应收账款339万元。2×21年年末,乙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估计将于5年后收回,根据逾期天数及违约损失率计算其预期信用损失为151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300
贷:应收账款 300
(5)2×21年,甲公司发行了一项面值为10000万元、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被分类为金融负债):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假设: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且本年已宣告发放普通股现金股利。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付债券—面值 10000
借:财务费用 800
贷:应付利息 800
其他相关资料:所涉及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特殊说明外,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不考虑提取盈余公积等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逐项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如果不正确,编制相关的更正分录(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