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甲、乙二人系公司同事。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因此甲、乙二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和200万元购买某小区二手住宅一套用于投资,双方约定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办妥购房

  • 题目分类:税务师
  • 题目类型: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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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甲、乙二人系公司同事。由于近年来房价上涨,因此甲、乙二人分别出资100万元和200万元购买某小区二手住宅一套用于投资,双方约定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共有份额。

办妥购房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后,甲、乙二人共同将该住宅出租给丙,租赁期限1年。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物维修义务。某日,丙发现该住宅漏水,遂联系乙维修,乙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为由拒绝。

丙无奈,只能自行聘请工人维修,发生维修费3000元。丙联系甲,请甲支付该维修费,甲以维修未经自己同意为由拒绝。

半年后,因股市暴跌,恰逢乙从公司离职急需用钱,欲转让其所持共有份额,转让前询问甲是否行使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甲认为乙转让共有份额未经自己同意,且乙并未提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因此未理会乙的通知。

见与乙合作不顺,甲遂与丁订立了关于该住宅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丁向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见甲对自己的通知不予理会,乙遂独自与戊订立了关于该住宅的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手续办妥后,戊将全部价款350万元转账至乙银行账户。

戊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丙搬离该房屋,丙拒绝并以自己优先购买权受到损害为由主张乙、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乙共有份额转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乙转让共有份额需要事先征得甲同意

B.乙转让共有份额无须征得甲同意

C.针对乙对外转让的份额,甲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D.乙已经将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通知甲,甲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E.乙未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甲,因此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并未起算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特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些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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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 ),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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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房主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金4000 元”,漏写了“每月”两字,李某认为4000 元是全年租金,很划算。遂签字、盖章,第二个月杨某要求李某支付房租时,李某以租金4000 元是全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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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 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 元,李文在三天后用500 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 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二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

李文向何冬借款2500 元,何冬因失误多付给李文500 元,李文在三天后用500 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5 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二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500 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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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8日,甲在乙的礼品店看到一个原装进口水晶花瓶,精致典雅,标价3万元,遂决定购买,作为送给妹妹丙的结婚礼物。甲当即向乙表示购买,并表明是赠送给丙的礼物,稍后让丙直接与乙联系花瓶交付事宜。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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