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在某楼下的闹市购买物品时,被楼上掉下的一罐液体砸到胳膊,皮肤被罐内的不明液体腐蚀,被送往医院。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人难以确定,但根据警方在现场的判断,该不明液体肯定是在二楼以上的人扔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A.一楼的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A.甲在陈某向车某出具的借据上签署“甲”
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二楼以上的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根本不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乙向车某出具字据称“坚决监督陈某按时还本付息”
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C.二楼以上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C.丙向车某出具字据称“如陈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本人愿就此负责”
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D.二楼以上的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D.丁向车某出具字据称“本人就陈某负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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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