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材料回答问题:纪伟于1952年与文丽结婚,婚后生有两子,长子纪诚,次子纪彬。1972年纪诚同李青结婚。婚后,纪诚夫妇准备搬出另过,由于当时纪家的生活比较拮据,所以在分家析产时,纪伟夫妇为了照顾工资收入较低的纪诚夫妇,便将缝纫机一台、自行车一辆、罗马手表一块(系纪伟与文丽结婚时购买的结婚纪念物)以及大衣柜一个和床等日用品均分给纪诚夫妇。同时,纪伟夫妇与纪诚夫妇商定:待纪彬结婚成家之时,纪诚夫妇须给付纪彬结婚款300元。对此,纪诚夫妇表示同意。于是,纪诚夫妇搬出另过。1980年,纪彬结婚,纪诚夫妇给付纪彬结婚款200元,尚欠100元钱,纪诚承诺以后一定给付。纪诚在同李青共同生活期间,先后购置了黑白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1990年,纪诚因病故去,其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1200元均由纪彬垫付。1992年,李青要改嫁他人,并带走黑白电视机、洗衣机等全部财产,遭到纪家的反对。纪家提出:改嫁可以,但要偿还纪诚夫妇尚欠纪彬的结婚钱100元。另外,纪彬为纪诚垫付的医疗费1200元也要从纪诚的遗产中扣除清偿。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李青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其继承权。
问题:
纪家要求李青偿还结婚款100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