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对乙享有20万元债权,该债权于 2010年10月1日到期。2010年10月2日,甲来到乙家,发现乙家已经没有值钱的东西,连原本摆在客厅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也不见了。经多方打听,乙已经于2010年9月15日,将古董以一万元卖给丙,后者未支付价款。丁欠乙10万元债务,2011年9月30日到期,乙提前免除了丁的债务。请问,甲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保护其利益?
A.如丙明知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B.如丙不知道乙转让古董的行为会导致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那么甲可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C.如丙和乙恶意串通损害甲的利益,那么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转让行为无效
D.甲可书面通知乙丁,撤销乙对丁的债务免除行为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