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述资料,分析回答题。2015年3月,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项:
(1)2014年2月1日,甲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工作证押金的名义向王某收取200元,至今尚未退还王某。
(2)张某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直到2011年7月1日,甲公司才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孙某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2日,孙某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4)2014年9月1日,甲公司与曹某的2年期劳动合同到期。曹某与甲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订立日期分别为2010年9月1日、2012年9月1日),而且自己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不良表现。
对于甲公司收取王某押金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给予的措施有( )。 A.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B.责令双倍返还给劳动者本人
C.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D.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