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0年年初,甲、乙、丙三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乙分别以货币100万元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付至A公司银行账户。丙以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出资,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迟迟未将该房屋交付公司使用。
2020年A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达到50万元,甲、乙、丙三人2021年年初遂召开股东会会议讨论股东分红事宜。会上甲、乙二人以丙尚未将出资房屋交付给公司使用为由主张由甲、乙二人各分25万元利润,丙不参与利润分配。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为决议通过之日起的18个月。
2021年3月,乙书面请求A公司查阅会计账簿,A公司以公司章程明确排除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利为由拒绝。
2021年5月,丙在甲、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持A公司股权转让给丁。
已知:A公司章程中并未对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事宜进行规定,股东之间也未对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A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乙、丙三位股东应该按1:1:3的比例分配利润
B.股东会作出的对丙利润分配权利限制的决议合法
C.股东会作出的对丙利润分配权利限制的决议不合法
D.甲、乙两位股东按照1:1的比例分配利润的决议合法
E.若丙未来将房屋交付公司使用,其可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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