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因出国学习一年,将电脑委托邻居乙保管并允许其使用。两个月后,甲在国外新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遂委托乙将电脑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乙的朋友丙知道此事后,对乙表示愿意购买,并请乙对甲谎称电脑主板和硬盘损坏,以使甲低价出售,乙按照丙的请求告知甲。于是丙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该电脑,并转手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丁。丁因向戊借款4000元,与戊约定以该电脑质押,订立书面合同,但一直未将电脑交给戊。后丁在一次聚会中将电脑送给好友已,为将己和电脑送回家,丁请庚运送,并交付了运费。庚因酒后驾车而超速行驶。与违反交通规则迎面驾车过来的辛相撞。己和庚受伤,电脑被毁。问题:1.在本题的情况下,电脑应归谁所有?
2.丁和戊的质押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3.甲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4.己受伤花费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5.庚受伤花费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6.戊若向法院起诉丁,则下列哪些诉讼请求依法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追究丁未履行质押合同的违约责任;(2)要求丁提前返还借款;(3)主张与丁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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