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阶段的监理单位,招标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编制监理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提出投标人除应具备规定的工程监理资质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监理服务费最低的中标;
(2)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3)已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属于混合股份制企业。
事件2: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1)第一个信封(报价文件),包括:1)投标函;2)投标保证金;3)资格审查资料;4)技术建议书等;(2)第二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包括:监理服务费用清单等。
事件3:在投标文件中,监理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有:
(1)工程概述;(2)监理工作范围;(3)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4)监理服务费用清单;(5)监理工作程序等内容。
事件4: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5: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委托人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7)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和试验检
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早签署的为准。
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妥当。
2.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具体内容是否妥当?
3.事件三中,监理技术文件的主要内容是否有错误,如果有,请指出。该文件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请补充。
4.事件四是否存在错误?如果有,请改正。
5.事件五中,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是否存在错误?如果有,请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