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除特别说明外,长江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得税前扣除。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长江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长江公司201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20年5月31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长江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于2020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9年12月31日已进行了相关所得税的计算。 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长江公司发生如下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1月14日,长江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于2019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长江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销售成本为160万元。假定长江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20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长江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长江公司在2019年7月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长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9年12月,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长江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诉讼案件在2019年12月31日尚未作出判决,长江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2020年2月8日,经法院一审判决,长江公司需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60万元,长江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按照税法规定,上述诉讼所确认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2月26日,长江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400万元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长江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1月1日,发现一栋2016年6月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在2019年6月30日对外出租时没有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该公司所处地理位置,该建筑物可以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在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均为420万元。 该建筑物原值为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预计净残值为O。 (5)3月19日,长江公司发现2019年度漏记某生产线的折旧费用200万元,金额较大。至2019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投入生产的产品已全部完工,但尚未对外销售。 (6)3月20日,长江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20万元,分配现金股利300万元。长江公司根据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将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作为盈余公积,将拟分配的现金股利作为应付股利,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调整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资料(4)影响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金额为( )万元。
A.-20 B.22.5 C.-280 D.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