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刘某、张某、赵某和王某四人分别出资5万元、8万元、20万元和40万元成立一家专营照相器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出资。公司成立后运营期间,李某以现金5万元入股,并被公司聘为总经理。一次,法院在对公司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中查明王某的房产仅值20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五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C.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刘、张、赵、李四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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