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200件,单位售价1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600元。甲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20%。 甲公司2020年12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产品100件,单位售价10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丙公司收到B产品后2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B产品单位成本为7000元,由于B产品为新产品,客户不确定是否符合自己购买要求,因此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发出B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A、B产品尚未发生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发生改变;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发生退货20件,B产品未发生退货;至A、B产品退货期满,2020年出售的A产品实际退货30件,B产品发生退货2件。假定按税法规定,企业发出商品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甲公司因销售A、B产品于2020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 )万元。
A.-0.2 B.-7.7 C.7.7 D.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