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位于县城的某国有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3月利用厂区空地建造写字楼,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财政票据列明补交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登记税费160万元; (2)写字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500万元; (3)写字楼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写字楼于2017年4月底竣工验收。6月将总建筑面积的1/2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税收入6500万元;将另外1/2的建筑面积出租,当年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该企业写字楼项目立项和开始动工于“营改增”之前,故选择简易征收方法计算销售房产和租赁房产的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 )万元。
A.318.21 B.358.33 C.364.78 D.37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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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